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精选3篇)
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 篇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
*接受上诉人姜某的委托,指派我及*律师作为上诉人姜某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经查阅全案卷宗、多次会见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姜某犯有生产假药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姜某参与犯罪的事实认定不清,导致量刑过重,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________________
一、被告人姜某主观恶性不深,参与犯罪的程度较轻,一审法院对上述诸多酌定从轻情节未予认定,量刑违背了罪责性相适应原则
被告人姜某从未有过制售假药的故意,是出于打工赚钱的目的,很懵懂的成了犯罪的帮凶,起初对李静制售假药并不知情,正如一审查明的那样,其装一整天药盒仅活得200元的报酬,已略低于正常打工的劳动报酬,姜某并不追求额外的非法利益,可见,其主观上并无犯罪的故意,其始终对制售的是否为假药,并不确定,可见其主管恶性不深,整个犯罪环节从策划、购买原料、打码、装盒、销售等至少五个环节,姜某仅受雇完成一个无关紧要的环节,参与犯罪的程度较轻,只起到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情节是轻微的,一审也因此将其认定为从犯,同时,上诉人姜某系初犯、偶犯,因临时受雇于假药制售人才侮辱犯罪歧途,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涉案假药无有毒有害成分,且未流入市场,没有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应区别于其他流入市场,造成人身伤害的假药,一审法院在量刑方面并未考虑上述从轻情节,对被告人的量刑奇重。然而,在量刑上却等同于共同犯罪,按从犯标准对姜某进行量刑,完全忽略了姜某的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这相当于对姜某加重了处罚,严重违背我国《刑法》罪责性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及《黑龙江量刑指导意见》的基本规定。
二、一审法院未认定假药成分及对人体无危害性的客观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本案委托哈尔滨市药品监管部门未对药品含量及是否能对人体造成伤害进行鉴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假药与不会造成伤害的假药所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是不同的,一审的量刑没有考虑无危害后果这一从轻情形。
三、哈尔滨市松北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不能作为确定药品价值法律依据
哈尔滨市松北区价格认定中心确定涉案药品的价值,没有法律依据,首先,药品无药物含量,以包装上的药品名称市场价格确定其价值不客观,其次,有部分药品未装盒,不应认定成品价值。最后,药品并未出售,不能确定真实价值;且《价格鉴定结论书》未送达上诉人,剥夺了上诉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所确认的犯罪数额过高,加重了对上诉人的处罚。
四、上诉人姜某不应承担全部涉案金额
上诉人姜某仅参与了300多盒波利维假药的装盒工作,并没有将立普妥假药装盒,有李静独立完成立普妥假药的装盒,且上诉人只生产一天,被告人李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一审庭审时的供述,均印证了上诉人姜某供述的真实性,上诉人姜某的犯罪数额应以其参与装盒的300多盒波立维的价值确定,然而,一审法院在无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将全部药品均认定为姜某与主犯共同生产,全部价值均认定为姜某的犯罪数额,属认定事实严重错误,背离了《刑法》罪责性相适应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从新认定上诉人的犯罪数额。
五、本案应以“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法律
一审法院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时间为20__年12月1日,二被告实施犯罪行为在该司法解释颁布之前,而之前一直适用的20__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应适用本案,依据该解释的规定,不应以价格确定情节是否特别严重,而就姜某的犯罪程度而言,也并不属于特别严重的情节,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一审法院应适用20__年5月的司法解释,做出更有利于上诉人姜某的判决。我们也找到了大量的相似案例,均未依照20__年的司法解释进行判决。稍后会同辩护意见一并递交法庭。
六、一审未认定上诉人姜某的酌定从轻情节
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挽救,罪责性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罚的基本原则,罪不至重罚的不应重罚,“重刑主义”时代在我国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然而,一审法院在查清主犯与从犯在犯罪中所起到作用后,做出的量刑却是主犯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从犯姜某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更离谱的是从犯的罚金50万元,姜某每天获得的报酬仅200元,其所装药盒的价值不足涉案总价值的一半,罚金50万元有何事实依据和法理依据,我们没有在一审判决的论述中看到?!请求法庭本着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法律,并充分考虑本案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姜某为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撤销一审理判决,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改判。给无意中触犯法律的上诉人姜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请求二审认定其酌定从轻情节,减轻其刑期。
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 篇2
甲方(受托方):_________
乙方(委托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试销乙方_________杂志在_________地区三个月的试销业务。
二、_________杂志全国统一刊号:_________,邮发代号:_________。每月____日出版,单价:_________,全年_________期,全年订价_________元。
三、乙方按甲方实销数量计算,以促销价_________元的_________折(不含发票)与甲方结款。甲方需在试销结束后两星期内将三期书款结清。
四、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收货后____日内将刊物发送到_________各主零售网点,保证零售市场最高覆盖率;
2.试销_________杂志数量为_________本;
3.剩刊以寄回版权页的形式退回乙方。
乙方责任
1.承担_________杂志从乙方到甲方(市内)的运费;
2.每期为甲方提供_________本样刊;
3.保证每期_________杂志是国家合法出版物。
五、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年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月。出版共_________期杂志。双方可视杂志销售状况,可优先考虑续签正式销售合同。其余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帐号
开户名称: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开户行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付款方式为:汇款□支票□电汇□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返
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位于镇政府旁龙天地产开发项目(下简称本案)项目事宜现就有关细节,达成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代理权限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为本案之国内物业销售独家总代理。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范要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文本由甲方提供,若需修改,需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按照与甲方所商定并经甲方签章认可的售楼价格进行销售。
第二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代理期从合同签定之日起到20xx年6月10日止。如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延长合同有效期限。
第三条 代理面积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之部分为本案之全部住宅楼及车位。
第四条 售楼款之收取
诚意金、正式定金、售房款均由甲方收取。
第五条 本合同乙方请佣之条件所指之售出,包括以下情形
1、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售出着。
2、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售出着。
3、买方与乙方签定预约单后,除买方之原因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与买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该户视同售出,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相应之佣金。
第六条 银行按揭
1、甲方承诺给予买方总价款40%-70%之1至30年银行按揭,非经甲、乙双方书面换文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
2、店面、车位亦应享有总价款50%以上之1至20年银行按揭。
第七条 本案约定买方之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签约付90%,交房前15日付10%。)
2、住宅首付30%至60%,银行按揭为总价款之70%至40%。店面、车位首付50%,银行按揭为总价款之50%。
第八条 广告费支出
1、本案之广告费由甲方支出。
2、本案之总广告预算以物业总值的0.8%为准,但不包括现场售楼处及实品屋装修、家具、设备及房展会参展费用。
第九条 甲乙双方责任及义务
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有关工程及销售的政府文件,甲方保证乙方按甲方委托进行的所有销售均系符合政府有关的合法行为。
2、甲方负责提供销售所需的图纸及其他文件并就上述图纸文件的有效性、真实性负责,供乙方向客户推广时使用。
3、甲方提供售楼中心的办公设备,含办公桌,椅,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设备及必要的文具及销售道具、沙盘模型、3D影视等。使用期间维保费用由甲方负责。
4、甲方负责支付销售中心的电话费用及饮水票等日常开支。
5、甲方应及时对乙方在销售中面临的困难给予必要的协助,并对乙方就销售事项或与销售相关的其他事项的征询给予及时的答复。
6、营销现场除销售人员由乙方提供,其余人员由甲方提供。
7、营销现场销售人员服装和住宿由甲方提供。
乙方责任及义务:
1、负责营销人员招聘及培训,基本工资及佣金;
2、负责销售价格建议及制定;
3、负责营销现场管理制度;
4、负责开盘前销售策略建议;
5、负责开盘流程建议。
第十条 佣金计算方式
1、甲方同意按销售项目的销售均底价为 元/平方米,超出均底价的部分作为乙方之销售溢价,甲方得80%溢价,乙方得20%溢价。
2、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之销售佣金,为本合同有效期内,售出住宅各单位销售总价的0.8%。
3、本合同签定后从乙方销售人员正式进场起前三个月销售人员及技术人员费用由乙方负责,如超过三个月未开盘,则乙方的销售人员及技术人员费用甲方按每个月叁万陆仟元人民币整补贴给乙方,乙方不用返还该费用。
4、买方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预缴定金,虽《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本合同有效期后一个月内签订,亦应视同成交,甲方仍应支付乙方该户之佣金。
5、项目开盘如乙方销售业绩超过可销售面积50%(含50%),甲方给予乙方伍万元人民币整作为奖励。
第十一条 佣金支付方式
买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首期购房款,视为成交,甲方应每月与乙方结算一次佣金(乙方不提供发票及税点)。乙方于每月30日之前提供佣金请款明细单,甲方审核后,于次月5日之前以转帐支付佣金。否则,次月乙方将直接收取客户定金,冲抵本期应得佣金。
第十二条 经甲方与买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双方依所订之合同内容相互负责,与乙方无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本合同;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有增减之条款,均应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始生效。若合同解除或合同期满,甲、乙双方需互相返还财务,结算佣金,乙方应在合同解除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三天内撤出售楼部,将售楼部及甲方原投资在售楼部的设施交还给甲方。
第十四条 调解及诉讼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如有争议,应以物业所在地之有关单位进行协调,调解不成则以物业所在地之法院为诉讼单位。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立合同之: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