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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委托担保协议书(通用3篇)

诉讼保全委托担保协议书(通用3篇)

诉讼保全委托担保协议书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担保有限公司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____年_____月_____

  日的申请,经审查,乙方同意为甲方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上海市虹口区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担保事项、保证期间

  1、乙方的担保期间:法院裁定财产保全之日至甲方与纠纷一案终结或者财产保全裁定被撤销或解除为止。

  第二条保证责任限度

  1、超出担保范围、担保期间的任何款项,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2、乙方的担保责任在下列情形下终止:(1)甲方与纠纷一案终结;(2)财产保全被撤销或解除。

  第三条担保费

  1、甲方应于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出具担保函之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乙方一次性足额交纳业务受理费元∕笔和以下标准计算的担保费。

  名称:______担保有限公司账户:______开户行:______支行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在支付担保费之后不再要求乙方提供担保的,应按照担保费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在乙方出具担保函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担保费不予退还,乙方在为甲方承担责任后仍有权向甲方追偿。

  4、一旦法院依据甲方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即视为认可乙方的诉讼保全担保,乙方履行了自己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即使最终未保全或未完全保全到财产,也不再退费。

  5、一旦法院拒绝认可乙方的出具的《诉讼保全担保函》的,乙方应在甲方归还《诉讼保全担保函》等相关的文件后日内,将担保费全额退还给甲方。

  若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退还担保费的,自担保费逾期退还之日起,乙方应按照担保费总额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但业务受理费不予退还。

  6、乙方对该案件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并不当然解除甲方对该案件财产保全最终所应承担的责任。

  如因财产保全不当而给被保全财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陈述的事实无虚假。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和案件受理费用。

  3、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反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反担保能力、或反担保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甲方应当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反担保。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和其他费用并办理好反担保相关手续后日内,乙方应当向法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如甲方对乙方出具担保函另有要求的,乙方应与甲方协商解决,不得损害甲方的权益。

  2、因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错误造成乙方代为清偿的,在接到乙方书面催款通知后5天内甲方清偿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

  3、乙方应对从甲方获取的任何文件、材料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披露或用作他用。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甲方的保后监督管理权乙方向法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后,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对甲方的案件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了解,并要求甲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予以提交,积极配合乙方工作。

  第七条乙方的代位求偿权如因甲方的保全申请错误而导致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向被保全方赔偿损失后,乙方即取代被申请保全方的地位,有权要求甲方归还乙方代为偿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乙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若甲方不能及时偿还乙方欠款,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迟延向乙方交纳担保费的,甲方应按迟延交纳费用金额的千分之五/日支付违约金。迟延30日,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2、因甲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乙方代偿的,自乙方代偿之日起,按乙方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日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九条协议的生效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因本协议履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可以由各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执行;本协议的解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执行。

  2、乙方给予甲方的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照本协议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乙方对本协议项下相关权利的放弃。

  3、乙方按照甲方在本协议文首载明的地址邮寄信函、电报,一经发出,3天后即视为送达;甲方变更地址的,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视为甲方地址未变更。

  4、甲方如为多个自然人或法人,各自然人及各法人应对本合同项下相关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5、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特别声明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做出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对相应条款的含义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和阐释。

  甲乙双方确认:各方对本协议各条款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诉讼保全委托担保协议书 篇2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______

  应甲方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提出的诉讼保全委托担保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诉一案提供诉讼保全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担保事项、保证期限:

  1、甲方因与一案,拟向法院提起元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乙方愿就上述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为甲方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第二条担保责任限度:

  1、超出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的任何款项,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乙方的保证责任在下列情形下解除:

  2.1甲方诉案件终结;

  2.2法院保全裁定的撤销;

  2.3甲方撤销诉讼;

  第三条甲方的保后监督管理权:

  乙方向法院出具保证担保函后,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对甲方的案件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了解,并要求甲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甲方应予以提交。

  第四条乙方的代位求偿权:

  如因甲方的保全申请错误而导致乙方向第三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方应在乙方支付赔偿款三日内支付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以及因该赔偿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延迟支付的滞纳金

  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于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出具担保函之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乙方一次性足额交纳按下标准计算的担保费。

  2、甲方同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保全财产金额的担保费,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甲方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3天内按乙方指定的下列账户支付:

  名称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甲方承诺:

  1、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陈述的事实无虚假。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及其它费用。

  3、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所收担保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每拖延一天,按未支付担保费金额每日千分之六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导致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的,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和解除等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条:附则

  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

诉讼保全委托担保协议书 篇3

  担保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被担保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向 行(以下简称“ 贷款银行”)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 万元),期限 年,具体时间以乙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乙方委托甲方(简称“担保”)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陈述与保证

  1.1甲乙双方依据中国法律均具备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1.2甲乙双方知悉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第二条 主债务种类及数额

  2.1 甲方为乙方担保的事项为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业务品种) 金额大写 万元,币种人民币。

  第三条 主合同履行期限

  3.1 主合同履行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如有变更,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四条 保证方式

  4.1 甲方为乙方向贷款人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

  第五条 保证范围

  5.1 具体保证范围以甲方与贷款人为主合同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信函等法律文件约定的保证范围为准。

  第六条 保证期间

  6.1 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七条 反担保措施

  7. 1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反担保,除乙方提供反担保外,还需提供第三人为甲方提供

  反担保;乙方在本合同上签字视为已为甲方提供了保证方式的反担保,不需另行

  订立反担保协议;对于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需另行订立反担保协议。下列第三

  人向甲方为乙方提供反担保:

  7.1.1 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7.1.2 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7.1.3 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8.2 保证期间,贷款人正式通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时,甲方要采用下列方式支付:

  8.2.1 通知乙方向贷款人支付;

  8.2.2 通知反担保人支付;

  8.2.3 甲方代偿。

  8.3 甲方因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收回代偿资金、占用费及相关费用,即自代偿之日起,有权按照每日万分之伍的比例向乙方收取代偿资金占用费,并按代偿额20%收取乙方违约金。

  8.4 甲方依法享有与乙方同等的对主债务的抗辩权,甲方的此项权利不因乙方放弃对主债务的抗辩权而丧失。

  8.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贷款人提前解除主合同:

  8.5.1 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

  8.5.2 乙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8.5.3 乙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8.5.4乙方丧失商业信誉;

  8.5.5 乙方未履行主合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足以影响其履行债务的能力;

  8.5.6 乙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8.6 乙方按主合同足额还本付息后,甲方如数退还乙方保证金。

  8.7 乙方在主合同债务到期后三日内不履行偿债义务而由甲方代偿后,甲方有权采取包括在媒体公告催款等甲方认为必要的相应措施。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乙方应按照下列标准向甲方交纳评审费、担保费和保证金。

  支付标准:担保费年费率为担保金额的 %,担保费为一次性收取,如甲方提前清偿债务的,担保费不退还;评审费率为申请担保金额的 %,主债务履行期限超过壹年的,主债务履行期内每年度交纳一次评审费;保证金比例为担保金额的 %。

  评审费(大写) 人民币,交纳时间为 。

  担保费(大写) 人民币,交纳时间为 。

  保证金(大写) 人民币,交纳时间为 。

  评审费和担保费属于甲方收取的业务费用,不进行返还;保证金在合同到期后,乙方如期清偿贷款合同内的全部费用,在乙方不存在违约等其他行为,应当返还给乙方。

  9.2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延迟向甲方交纳费用的,乙方同意甲方每日按迟延交纳费用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收取利息。

  9.3 乙方提前清偿主债务的,甲方不再退还评审费、担保费。

  9.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9.5 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主合同项下的信贷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9.6 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甲方对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主合同项下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调查、监督和确认。

  9.7 乙方如违约,自愿按违约额20%支付违约金,并自甲方代偿之日起,按甲方代偿额和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甲方代偿资金占用费。

  9.8 在未偿清主债务之前,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用主合同项下的信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9.9 在偿清主债务之前,乙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对主债务的还款能力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9.10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反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与主债务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主债务的反担保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乙方应当及时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反担保。

  9.11 在偿清主债务之前,乙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电话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形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9.12 在偿清主债务之前,乙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兼并、分立、合并、申请停业整顿、申请破产等足以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情形,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甲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

  9.13 在偿清主债务之前,乙方如发生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行为、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均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

  9.14 实施可能影响甲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的重大经营决策如投资、借贷、出租、出售、转移、转让等行为。均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提前妥善落实甲方债权。

  9.15 乙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有关的律师费、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9.16 乙方违约时,自愿接受甲方所采取的任何措施。

  9.17 乙方在履行完主合同全部义务必后,有权及时收回保证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 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字按手印生效)。

  11.2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按本合同承担责任。

  11.3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11.4 本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因任何一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自身地位、财务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签定任何协议、合同而免除。

  第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签定或保函的出具

  12.1 具备下列条件后,甲方正式与贷款人签定保证合同或出具保函:

  12.1.1 本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正式生效;办理完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和抵押登记手续。

  12.1.2乙方已经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了担保费、评审费和保证金,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3.1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方的费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4.1 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方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代乙方向贷款人还款后,甲方有权委托贷款人从乙方的银行帐户中扣划资金以弥补甲方代偿损失,乙方对此无异议。

  14.2 自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20天起,乙方应逐步将资金足额调集到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上,以作好还款准备。

  14.3乙方自愿放弃保证金在甲方存放期间孽生的利息的收益权。

  14.4 乙方借款余额小于交纳的保证金时,可以要求甲方以其保证金代还银行贷款,或者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后,由甲方以其保证金提前归还(结清)银行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被担保人(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保证人(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合同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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