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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精选3篇)

出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精选3篇)

出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 篇1

  供地产代理与业主用

  本表格由地产代理监管局按《地产代理条例》订明

  一般注意事项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并按指示填写。如你不明白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请要求代理解释。如你不明白或不同意代理的解释,则最佳的做法是在签署本协议前咨询你的律师。

  备注凡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尾随有括号的数字(例如(1)),请立即参阅本协议附表4内相同编号的注释。凡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提述本协议的某附表,亦请立即参阅该附表。

  1.代理的委任及本协议的有效期本人/我们,(“业主”)现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并在该等条款的规限下委任(“代理”(2))为本人/我们的独家(3)/非独家(1)代理,为出租(“物业”)进行推销。本协议由年月日起生效,并于年月日届满(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有效期”)。

  [注意如属独家代理的关系,则即使物业在有效期内并非经由代理租出,业主仍可能须向代理支付佣金,因此当业主与代理建立独家代理关系时应谨慎考虑。代理以独家代理身分行事时须履行的特别责任,可在第12条下以额外条款的形式指明。]

  2.代理关系及代理的责任

  代理与业主同意-

  (a)代理与业主之间的代理关系属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3)(1)关系;

  (b)如属双边代理关系,则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业主披露代理将向租客收取的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

  (c)如属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关系,则代理须在建立双边代理关系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业主披露该代理关系以及代理将向租客收取的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及

  (d)代理除须履行本协议或任何成文法则委予代理的责任外,亦须履行本协议附表1内所列的责任。

  3.放盘*金[注意:业主并没有藉本条授权代理代业主接受任何要约。放盘*金只供放盘及作广告宣传之用。]

  放盘*金为月租港币元(hk$),包括/不包括(1)差饷及管理费。放盘*金只在业主的书面指示下方可更改,而该等指示将构成本协议一部分。

  4.佣金本协议适用于业主须向代理支付的佣金的规定,列于本协议附表2及4内(4)。

  5.物业资料代理须向业主提供《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订明并经代理填妥和签署的出租资料表格。

  6.视察物业

  (a)业主同意容许代理/租客(1)于双方议定的时间查看物业。

  同意不同意(8)

  (b)业主同意将物业的锁匙交由代理妥为保管,以供查看物业之用。

  同意不同意(8)

  (c)业主授权代理将锁匙交予其它地产代理/人士(1),以供查看物业之用。

  同意不同意(8)

  7.分销放盘

  (a)业主授权代理将物业分销放盘,并将由业主提供的关于业主及物业的资料交予其它地产代理以供分销放盘之用。

  同意不同意(8)

  (b)如代理将物业交由另一地产代理(“分销放盘代理”)分销放盘,则代理须确保分销放盘代理遵守《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中关于广告宣传的规定。

  8.广告宣传

  (a)业主授权代理发出关于物业的广告。

  同意不同意(8)

  (b)如对以上问题的回答是“同意”的话,则除本协议另有指明外,广告宣传费将由代理承担。

  9.代理须披露权益

  (a)代表代理签署本协议的人现披露他或其指明亲属(5),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其指明亲属的任何代名人,或代理或代理的任何雇员/大股东(6)/合伙人/董事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7)

  有没有(8)

  (b)如对以上问题的回答是“有”的话,则必须在本协议附表3述明有关权益的详情。

  (c)代表代理签署本协议的人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业主披露在有效期内产生的上述(a)段所提述的任何权益。

  10.业主的确认

  业主确认他已-

  (a)阅读并明白本协议的条款;及

  (b)(8)收取本协议第5条规定提供的出租资料表格。

  (8)同意于业主与一名租客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之前收取出租资料表格。

  11.附表本协议的附表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12.额外条款[注意这些额外条款不得与本协议的其它条款有所抵触,亦不得限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

  业主的签署为代理及代代理签署的地产代理/营业员的签署

  香港身分证号码(如适用的话)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及牌照号码

  如业主是一间公司,请述明

  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签署人的职位

  代理的营业详情说明书号码

  业主的商业登记证号码

  地址地址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传真号码

  日期日期[注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必须立即给予业主一份经签署的本协议的正本或副本。]

  附表1

  代理的责任

  代理须-

  (a)代业主推销物业;

  (b)为业主取得关于物业的资料;

  (c)安排租客视察物业;

  (d)进行商议,并向业主提交所有关于物业的要约;及

  (e)协助业主与租客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

  附表2

  业主须支付的佣金

  1.除本附表第2条另有规定外,如业主在有效期内经由代理与租客就物业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则业主须于:

  (8)签署租契时,

  (8)租契指明的租赁期开始时,

  向代理支付一笔数额$/成交租金的%(1)作为代理的佣金。

  2.除本附表第3条另有规定外,如非因业主犯错而令该具约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则业主没有责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在此情况下,如业主已支付佣金,则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由起租日期起计的5个工作日)将佣金连同利息/不连同利息(1)退还予业主。

  3.如业主与租客非基于租契的条文而共同取消该具约束力的租契,则业主须于取消该租契时向代理支付佣金。

  4.如代理为出租物业而与其它地产代理合作,则业主无须向该等地产代理支付任何佣金。

  附表3

  对物业所拥有的权益按照本协议第9条,就物业所拥有的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的详情如下

  附表4

  注释

  (1)指删去不适用者。所有删除必须加以简签。

  (2)在本协议第1条内填上有关地产代理业务实体(即俗称商号)的名称。

  (3)独家代理-指代理是唯一为业主行事的地产代理。如业主在有效期内经由另一地产代理与一名租客就物业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则代理有权向业主追讨附表2第1条所指明的佣金。

  单边代理-指代理只为业主行事。

  双边代理-指代理既为业主亦为物业的租客行事。

  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指代理只为业主行事,但于稍后亦可能为物业的租客行事。

  (4)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可由业主与代理商议。

  (5)指明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

  (6)大股东-指在代理的股东大会上,有权行使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权或控制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权的行使的人。

  (7)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包括

  (a)身为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的公司或任何其它团体的成员;

  (b)与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的人有合伙关系,或受雇于该人;或

  (c)属于任何关乎物业的安排或协议(不论是否可强制执行)的一方。

  (8)请于适当的方格内划上“ü”号。

出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 篇2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开发之“ ”(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营销策划及代理销售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概况

  1.项目座落:

  2.可销售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该面积为暂定面积,实际面积应根据预售许可证确定)。

  3.开盘条件:该项目开盘应以甲方与银行签妥按揭协议、工程进度至建筑主体地上一层且售楼处装修完成并交付乙方使用为前提条件。

  第二条:乙方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范围

  乙方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范围包括该项目预售证确定之所有可销售范围。 (不含地下及车库面积)

  第三条:合同履行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项目全部竣工(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为准)为止。

  第四条: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形式

  乙方为该项目境内外独家营销策划单位及境内外独家销售总代理。

  第五条:甲、乙双方应将下列证件之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由对方留存备案:

  1.甲方:

  a 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b 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

  c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d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施工许可证

  f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g银行按揭贷款协议

  h 施工进度表

  i 该项目审批后总平图

  2.乙方:

  a 营业执照

  b 资质证书

  第六条:乙方提供营销策划服务的内容

  1.《前期策划方案》具体内容包括:

  1)市场调研报告;

  2)产品定位、规划建议;

  3)建筑比例、户型设计;

  4)推广主题、项目包装建议。

  2.于项目开盘前30日向甲方提供《营销策划总体方案》,具体内容包括:

  1)价格制定策略;

  2)广告策略;

  3)推广活动计划及实施方案;

  4)媒体整合推广方案及销售计划。

  3.广告策划执行方案具体内容包括:

  1)广告宣传主题卖点;

  2)广告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

  4.承担该项目所有概念的策划、推广及平面设计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本项目的VI设计(包括项目标识、灯杆旗、彩旗、指示牌、信纸、信封、手提袋等);

  2)项目包装设计;

  3)售楼书、折页、海报等销售资料的设计。

  5.策划、实施各种促销活动。

  6.提供销售服务,具体内容包括:

  1)每周向甲方汇报销售工作进展情况,并应甲方要求对该项目销售进度进行统计;

  2)为甲方提供《预订书》及《认购书》文件版本;

  3)协助甲方与客户签署《预订书》、《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客户收集银行按揭资料;

  4)指示客户将购房款项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第七条:乙方代理销售目标

  第一阶段(截至该项目所有建筑主体完成三分之二之日):乙方销售面积应达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40%;

  第二阶段(截至该项目所有建筑封顶之日):乙方销售面积应达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60%;

  第三阶段(截止该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乙方销售面积应达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90%。

  注:上述乙方销售面积系指:乙方通过与客户签订《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销售房产面积之和(但客户于签订《认购书》后,就所认购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则不重复计算该套房产面积)。甲方自行或委托他人通过与客户签订《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的房产面积亦应计入乙方销售面积。

  第八条:销售价格

  甲、乙双方应于该项目开盘前编制《销售底价明细表》,《销售底价明细表》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章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代理费用及代理费用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

  1.代理费用计提标准:

  乙方的代理费用包括基本代理费及超价提成,其中基本代理费按已售房产金额的2%计取;超价提成按已售房产合同金额与底价金额差额部分的40%计取。

  2.支付方式:

  甲方可按阶段考核乙方,基本代理费分别结算:

  1).前期策划工作阶段,甲方预付项目前期产品策划费用、销售预热期策划、广告设计费用合计每月5万元给乙方,乙方具体工作、服务内容见本合同第六条之2、3、4、5、6款,即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甲方每月5日前预付5万元给乙方,直到项目正式开盘销售为止。

  2).在乙方完成第一阶段销售目标之前,甲方每月暂按已售房产底价金额的

  3).在乙方完成第一阶段销售目标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将之前已售房产的基本代理费补足至底价金额之和的1.8%。

  4). 在乙方完成第二阶段销售目标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将之前已售房产的基本代理费补足至底价金额之和的2%。

  5). 若乙方完成销售目标后继续销售剩余房产的, 甲方按已售剩余房产底价金额的2.5%向乙方支付基本代理费。乙方每月应编制《销售代理费月结算表》,并于次月3日前提交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销售代理费月结算表》之日起三日内将应付基本代理费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款后开具发票给甲方。

  3. 超价提成的支付方式:

  甲方应于每月3号之前,将上月产生的所有乙方应收超价提成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乙方。

  4.支付条件

  1)客户采用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则客户全额支付首期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即符合代理费用的支付条件。

  2)客户采用按揭方式购房的,则客户全额支付首期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齐按揭资料后,即符合代理费用的支付条件。

  3)客户采用上述方式购房,虽未缴足首期款,但甲方同意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则甲方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亦符合代理费用的支付条件。

  4)甲方擅自销售或委托他人销售该项目房产的,则乙方自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即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支付该房产的代理费用。

  5)客户于本合同履行期内已支付购房订金或定金,并于本合同履行期满后一百八十日内符合上述条件的,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第十条:没收客户款项

  1.没收客户款项,应首先用于因没收该款项而产生的法律诉讼费用,剩余部分甲、乙双方各得50%。

  2.甲方应自没收该款项的纷争结束后、于最近一次支付代理费用时,将乙方应得部分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乙方。

  第十一条:广告促销费用

  1.甲方须为该项目投入促销费用(该费用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媒体广告的策划、制作、发布费,各种宣传材料、销售资料印刷费、沙盘制作费等),总额应不少于该项目总销售金额(即:各房产底价金额之和)的1.0%。广告促销费用使用计划(即:该费用的投放方向、频率及进度),由乙方向甲方上报,经甲方批准后实施。甲方承诺,在收到乙方上报计划后两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支付广告促销费用。

  2.甲方应自行负责售楼处及样品房的搭建、租赁、设计、装修等事宜。由此支出的费用应不计入广告促销费用。

  第十二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形成的广告设计知识产权由甲方享有。

  2.甲方应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没收客户款项。

  3.甲方应自行负责售楼处及样品房的搭建、租赁、设计、装修等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

  4.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月内完成售楼处的装修、装饰工程,在售楼处内配备传真、电话、音响、复印机、办公桌椅、饮水器等办公设备,并将该售楼处交付乙方使用。

  5.甲方应自行承担并按时支付该项目一切广告促销费用及售楼处水、电、保安及花草养护费用。

  6.甲方应于该项目开盘前将《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范本(应加盖甲方公章)提供给乙方。

  7.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或自取得文件之日起 日内,将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约定之文件提交乙方。

  8.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月内取得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并与银行签订按揭协议确保该项目可以8成20xx年的按揭条件对外销售。

  9.甲方应按施工进度表及该项目审批后的总平图施工。

  10.甲方应支持乙方与甲方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包括工程、设计等。

  11.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甲方应附上售楼书中明示的建材配备、楼宇配套及明示《两书》(即《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12.甲方应确保其委托乙方销售之房产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且不存在任何影响乙方销售的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或租赁的情形)。

  13.甲方不得自行或擅自委托他人销售该项目房产。

  第十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按期足额向甲方收取代理费用、没收客户款项。

  2.乙方有权取得甲方所有项目信息包括最新资讯等,向甲方索要更新的相关基本资料,以利于乙方适时做出最佳项目应对策略,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3.乙方对其参与设计或制作的、与该项目推广宣传有关的平面广告享有署名权。

  4.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提供营销策划服务。

  5.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完成代理销售目标。

  6.乙方应按时提交各种报告。

  7.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项目统筹,及时对该项目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困难向甲方发出预警,并提出解决方案。

  8.乙方应随时向甲方汇报项目工作进展,按照双方约定时间提交阶段性工作成果。根据客观情况,确须发生变更时,应向甲方汇报,并征得甲方同意。

  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进行任何经济和民事活动。

  10.乙方应自行承担售楼处人员的服装费用及工资奖金。

  11.乙方不得向客户作扩大宣传。

  12.乙方不得向客户收取任何款项及物品。

  1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客户签署任何文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 若甲方出现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逾期支付策划销售代理费用及溢价分成及没收客户款项、委托他人销售该项目房产、延期施工、中途停工、擅自提高销售底价、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其他违约行为阻碍乙方销售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实际履行本合同、赔偿因上述原因阻碍销售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业绩考核期限;若甲方因出现上述违约行为或甲方无委托权限致使乙方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向乙方结清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代理费用、没收客户款项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0万元。

  2. 若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实际履行。若甲方同意解除本合同的,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策划销售代理费用、没收客户款项、溢价分成,且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80 万元。

  3. 若乙方在各阶段延展期内仍无法完成该阶段销售目标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没收乙方保留的代理费。甲方应于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5日内与乙方结清基本代理费用、没收客户款项,乙方应于结清上述费用后3日内撤离售楼处。

  4. 因出现本条第1至3款所列情形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有权凭客户签署的《认购书》与甲方按照合同第十条第1款第1)项约定比例结算策划销售代理费用,而不受本合同第七条约定之付款条件及方式的约束。

  5.如因发生不可抗力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有权要求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时间段内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要求相应变更合同条款;如因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并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交可证明发生不可抗力的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异议事项,甲乙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其他事项

  1.因本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2.甲、乙双方应保证其在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地址、电话等内容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必须于变更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无法及时通知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书面文件的送达可采用特快专递的形式,相关书面文件自按对方在本合同中所填地址寄出之日起满7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书面文件直接送达对方,则对方签收时间即为送达时间。

  4.甲、乙双方均应签收相互间往来的书面文件,一方采用邮寄方式送达书面文件的,另一方若持有异议应于该书面文件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否则即视为对该书面文件的内容予以认可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 篇3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北京军港精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就甲方拥有产权的房屋委托给乙方全程代理出租,具体协议如下: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间数及用途:

  该房屋位于北京市 区 小区 号楼 单元 号

  室 厅,合计 平方米,委托乙方全程代理出租事宜。

  二、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中包含 天作为乙方全程服务工作日。

  三、付款金额及方式:

  委托期内乙方应按约定缴纳房租,租金为每月 元,付款方式为 付。

  四、甲方权利:

  1、有权检验入住者的身份,并监督乙方的正常操作程序;

  2、甲方有权在代理期限内检查房间及设施(必须与乙方联系后共同进行);

  3、代理期满后,有权要求乙方归还房屋及相关设施。

  五、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保证委托房屋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出租条件;

  2、乙方在出租房屋时有权请求甲方携各种有效证件到场,甲方应予以协助;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屋内原损坏的设施修复并能正常使用;

  4、如有需要,乙方可与甲方协商增添屋内设施。

  六、甲方义务:

  1、应向乙方提供委托房屋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复印件;

  2、应对乙方方便出租该房屋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3、房屋产权变更,应通知乙方,变更后的`产权拥有人自然成为本合同甲方;

  4、委托期内,不得再将该房屋委托他人或自行出租;

  七、乙方义务:

  1、未经许可时必须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期限支付甲方房租;

  2、必须按合同规定按时缴纳水、电、燃气、电话费;

  3、应认真完成甲方委托事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八、定金条款:

  在定金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定金方如不订立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方如不订立合同时,无权追要定金;合同履行时定金抵作合同房款。

  九、违约责任:

  1、委托期内,甲方不得收回该房屋,否则视为违约,应退还未满期限租金并支付乙方搬迁费和两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违约金。

  2、委托期内,乙方因特殊情况中途退租,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支付甲方两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违约金。

  3、委托期内,乙方因改变房屋结构或造成房屋损坏的,乙方必须修复或赔偿甲方损失;

  4、房屋因自然损坏,由甲方负责修缮;因使用不当而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缮。

  5、甲方不得在解除本合同后半年内与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时租用该房屋的客户私自订立合同,否则视为违约,甲方须赔偿给乙方两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十、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拒造成损失或因政府命令、禁令致使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双方都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当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补充规定:

  1、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修改或取消 ;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补充条款:

  甲方(签字): 乙方:北京军港精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地 址: 经纪人签字:

  电 话: 公司电话:

  身份证号: 业务电话: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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