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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门面责任承包合同(精选3篇)

经营门面责任承包合同(精选3篇)

经营门面责任承包合同 篇1

  发包方:___________承包方:___________

  根椐__________________有关规定,公司决定将经营门面实行责任经营,并由____________为承包责任人。

  一、承包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定编人员______人。

  其中设经理一名,主任______人,主管科员______人,科员______人。

  三、承包经营原则及方式

  1.承包经营原则:确保甲方门面收入指标的完成,乙方工资及办公应酬开支等费用自理,其它费用如税金、占道费、维修费、员工福利等由甲方负责,亏损自补,奖罚兑现。

  乙方财务收支由甲方财务统一核算管理。

  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在收入内坐支及借支。

  2.门面租价必须按县公司规定的价格收取,如需浮动,报县公司批准后执行。

  3.承包经营方式:实行承包抵押经营,工资基数核定为:主任______元年,主管科员______元年,科员______元年,其在编、分流人员工资、生活费由乙方自理。

  承包集团人员必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年工资基数额的保证金,以备亏损。

  四、承包经营项目负责收取______个门面租金。

  五、承包经营指标及考核

  1.乙方在承包期内月上交甲方承包款______元,在次月的______日前交清。

  2.乙方每月必须先保证上交甲方承包款,欠计划则从承包责任人及在岗人员当月工资总额中扣除,不足部分从抵押金中抵扣,抵押金扣除后乙方必须及时补足,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六、乙方经营开支及工资、津贴支付

  1.乙方经营性开支即办公、通讯、易耗品,差旅费、应酬费,各类罚款及员工工资、奖金、待业、轮岗人员生活费、寒暖费、门诊药费等政策性补贴,均由乙方按甲方成本费用控制计划数自行支付,甲方不予承担。

  2.乙方员工工资形式及分配:员工工资由甲方确定,乙方自行支付发放。

  七、财务管理与承包结算

  1.财务结算由公司财务实行统一管理,门面收入必须按甲方规定的承包款上缴甲方财务,乙方不得私自截流短款。

  2.乙方可自定二名财务人员,次月______日前与甲方财务按考核指标结算一次,并报送基层单位内部承包收支月报表及员工收入分配明细表等给甲方财务,由甲方审批后核发工资。

  3.乙方责任经营单位必须按甲方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账目,并随时接受甲方财务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除了履行其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以外,乙方还应保证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1.抓好门面管理,做好卫生工作,保证卫生设施齐全,商品摆放有序,门面美观,各项指标创优不损车站窗口形象。

  2.抓好门面不超面积经营,如因管理不善,门面超面积经营,每发现一次,罚乙方承包人及在岗人员当月工资的___%。

  3.抓好安全工作,搞好防火、防盗,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抓好门面收入及时上解,杜绝私收、漏收、欠收等情况的发生。

  5.乙方员工水电费、卫生费、会费、基本养老金及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政府有关部门临时收费,均由乙方代扣代缴,按月上缴甲方财务。

  6.关心员工生活,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规定,按月发放职工工资,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7.乙方如有违反上述任意一条,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

  九、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完成承包上交计划,甲方在每月考核时按每欠______%扣承包责任人及在岗人员工资______%的比例扣减,扣至______元生活费为止。

  2.乙方损害甲方利益,侵犯员工正当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或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事故,严重影响企业声誉,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其它合同期间乙方人员如有退休的,其工资改由甲方发放,并不再给乙方增加承包任务,如遇甲方有重大政策性变动,本合同自行中止,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十一、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报____________公司___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解释权属______公司,最后裁决权归____________公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日

经营门面责任承包合同 篇2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出的款项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其上的担保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担保人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主张担保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营门面责任承包合同 篇3

  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1)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三、除外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到期后的1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此调整支付保险费。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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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

  五、赔款

  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迅速将详细情况通知本公司。

  2.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4.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1年。

  六、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对其经营的业务,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发生。

  2.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险人取消保险单,保险费照上述四项调整,按日计算退费。

  3.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在被告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

  附加医药费保险条款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论遭受意外伤害与否,因患疾病(包括传染病、分娩、流产)所需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除另有约定外,本保单只限于在中国境内的医院或诊疗所治疗,并凭其出具的单证赔付。医疗费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论一

  次或多次赔偿,每人累计以不超过本保险单附加医药费的保险金额为限。

  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的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列明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对人身伤亡的赔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5万元为限。

  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表

  ----------------------------------------

  | |按保单规定赔偿

  项目 | 伤害程序 |最高额度的百分比

  | | (%)

  ----|-------------------------|---------

  (一)|身故(失踪不能作为意外身故,但因乘坐飞机或船只失事|

  |而致完全灭失的不在此限)…………………………………| 100

  (二)|全身瘫痪(必须终身卧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100

  (三)|丧失两肢(指自手腕或踝关节以上之分离丧失)或双目失|

  |明、或丧失一肢及一目失明…………………………………| 100

  (四)|丧失一肢或一目失明…………………………………………| 50

  (五)|丧失手指、足趾(每手、脚的): |

  | 1.丧失四指………………………………………………| 40

  | 2.丧失拇指全部…………………………………………| 25

  | 3.丧失拇指一节或食指全部……………………………| 10

  | 4.丧失食指一节或两节或中指全部……………………| 6

  | 5.丧失中指一节或二节,或无名指、小指全部………| 3

  | 6.丧失无名指、小指一节或两节………………………| 1

  | 7.丧失脚趾全部…………………………………………| 15

  | 8.丧失大趾全部…………………………………………| 5

  | 9.丧失大趾一节或其他任何一趾的全部………………| 2

  | 10.丧失大趾以外任何一趾的一节……………………| 1

  (六)|其他伤残和耳聋、断骨等……………………………………|参照医院证明另定。

  ----------------------------------------

  附约:本表内赔款按下列附约办理:

  1.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本公司赔偿累计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2.被保险人不得因遭受一次意外,而获得表列一项以上的赔款金额。仅表列第(五)项内的可同时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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